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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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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国内船务公司作为二船东与国内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从菲律宾运输3万吨矿石到国内,后双方对交货时间、滞期费等事宜发生纠纷,国内公司将船务公司及外国船东一并告到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晚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船务公司委托罗本建律师代理应诉,通过制定周密正确的应诉策略,最终迫使原告主动撤诉,赢得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武海法商字第550号

原告:湖北金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刘昌国,湖北端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山,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罗本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芙海事有限公司(DAVA MARITIME LTD.).
原告湖北金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金东公司)因与被告上海津洋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津洋公司)、被告达芙海事有限公司(下称达芙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所涉货物运输目的港为中国江阴港,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东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津洋公司、被告达芙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东公司撤回对被告津洋公司、被告达芙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超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9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建新
审判员 蔡四安
代理审判员 伊鲁
武汉海事法院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隽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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