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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无单放货承运人可以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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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0月,温州公司委托地中海航运公司出运两个集装箱货柜,地中海公司向温州公司签发交付了正本海运提单,提单载明装货港宁波,卸货港巴西纳维根特斯。同年12月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2016年6月,货物被放给收货人,但收货人并未向温州公司付款买单,导致温州公司遭受货款损失。温州公司遂委托罗律师以地中海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起诉到海事法院,索赔全部货款损失。

裁判: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由罗律师全程代理;2017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温州公司败诉;2018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地中海公司赔偿温州公司全部货款;再审判决生效后温州公司顺利拿到全部货款。

律师点评:

上列案例中,承运人主张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即“承运⼈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当局的,不承担⽆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事责任”的规定对其无单放货行为免责,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承运人免责主张,但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否决,该案例表明,承运人在巴西无单放货不能免责。案件详情参见(2020)最高法民再171/1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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