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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情况下订舱代理需对目的港额外仓储费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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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货代为发货人办理一票自沈阳到洛杉矶的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甲货代转委托乙货代办理订舱,乙货代及时完成订舱并将预定航班告知了甲货代,但随后发生航班延误,实际起飞时间比订舱确认时间晚了两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又碰上当地即将放假,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导致产生额外仓储费。甲货代就此向乙货代索赔仓储费及运费差价损失,理由包括未经同意擅自转委托其他货代订舱、在已知航班延误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续订原航班、未及时通知航班动态等。

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了甲货代的全部诉讼请求,甲货代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律师点评:

甲货代与乙货代之间系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乙货代的合同义务仅限于订舱,订舱完成后发生的航班延误不属乙货代责任范围,而属承运人责任范围,因此甲货代无权要求乙货代负责,加上甲货代主张的相关损失并非客观真实,因此法院驳回了甲货代的索赔。

附一审判决书:

(2024)沪0120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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